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的生产场所,必须按防爆等级要求,选配防爆电器。
一切可以产生静电、造成静电积累的设备、系统,都要有防静电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不得使用无电源插头的电器设备及电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要定期检验,绝缘应良好,引线要牢靠、完整,长度不得超过五米,外壳要接地。使用时应按要求配备绝缘手套、绝缘垫或防触电保安器、隔离变压器等防触电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手持照明要使用36伏安全电压、在潮湿、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必须使用12伏安全电压,其它电气设备也要有防设备意外漏电的安全措施。
在因停电可能导至危险的生产场所,应有事故供电。采用人工采光的空气调节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
第六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方准承担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大修任务。同时,要严格执行《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要保证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未经检验合格登记或安全装置不齐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一律不准使用。
第五十五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过高压焊接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高压焊工操作证的焊工承担。
第五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设备合格证书后方准使用。蒸汽锅炉必须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十七条 蒸汽锅炉必须装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排污阀的高低水位警报器等安全附件。其他各种压力容器,也必须装有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的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各种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必须定期地进行检查和校验,使其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第五十八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都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理。同时要把检查结果及其他技术资料存入设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