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安全管理制度。
在上述区域动火,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签发“动火工作票”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动火。
第七十九条 危险及剧毒的化学原材料和物品,包装必须严格封实。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混存。
第八十条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保持完好,并采取防止静电的措施,严防燃烧、爆炸和跑冒、滴漏。检修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 油库与贮油罐的设计与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章 伤 亡 事 故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严肃认真地进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八十三条 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伤亡事故报表。 各单位的领导要对报表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严禁隐瞒、虚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第八十四条 由于负伤人员伤势转变与原来报告不符时, 则必须立即办理更改、补报手续。
第八十五条 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后, 必须按规定用快速办法报告当地的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单位的领导和现场人员要严格保护现场,直至调查结束。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和设施时,必须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要画出现场图或采用现代手段,反映出事故真象。
第八十六条 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 一定要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要派人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根据损失情况、 责任大小和态度好坏进行及时、严肃地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利用职权袒护和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做到“三不放过”。 即:事故的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