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设定船舶抵押权但没有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与船舶所有人之间设定的船舶抵押权到期债权,请求拍卖该船舶清偿债务;但是,其提出的针对第三人的抵押权主张或者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即在其他债权人参加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清偿时,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和其他海事债权受偿。
三、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认定及责任
海商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定义,并规定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提单作为惟一运输单证时,若提单没有抬头,除非签发人能证明代签的事实,否则应当以提单签发人作为承运人。
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中,要严格依照
海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并准确把握
海商法作为特别法与
民法通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关系。在认定承运人倒签、预借提单的事实后,承运人应承担与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在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大宗散装货物的运输纠纷案件中,根据
海商法的规定,由于货物本身的质量或者潜在缺陷造成的货损和属于正常范围内的货物减量、耗损或重量误差,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损失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当承担与无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关于留置权
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但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依照
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同的法律就留置权的行使所作的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