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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主体认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主体认定的通知
(上证会字〔2004〕44号 2004年11月25日)


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人:

  为稳妥推动国债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开展,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监管分工职责协作指引》(证监机构字[2004]144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参与主体认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类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上证所报送最近一年经审计年报;

  2、公司经营正常,最近一年年报审计意见或内控评审意见没有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被拒绝出具意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最近一年的年报资料中,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0.24亿元;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最近一年的年报及最近一期的统计月报中,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占用客户债券的情况;

  5、申请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资金交收透支,未发生质押式回购连续欠库情况,结算备付金账户符合最低备付要求;

  6、公司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7、上证所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有涉嫌重大违规或存在巨大风险隐患;

  8、最近两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证券业协会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9、上证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拥有上证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法人资格;

  2、拥有上证所债券交易专用席位;

  3、积极参与上证所债券市场交易;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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