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服刑的死缓犯的减刑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批复
([85]司发劳改字第38号 1985年1月24日)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新司发(1984)216号文《关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服刑的死缓犯的减刑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电复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他们授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办理此项工作,同意你厅将正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服刑的死缓犯的减刑和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由生产建设兵团的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报请兵团劳改局审查后,提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