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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在青少年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在青少年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
((84)中青联字第50号 1984年12月3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和加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利用各自的优势,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使青少年未能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在相当多的青少年中,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知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要把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变成广大青少年的自觉行动,需要进行长期的艰苦的工作。为了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需要对青少年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此,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力争在五年左右基本普及法律[尤其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常识,使青少年逐步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要多样化,充分利用夏令营基地、城市青少年宫和农村青年之家等活动阵地,运用影、视、说、唱以及文学、美术作品等宣传形式,采取司法行政人员走出去,共青团组织请(司法人员)进来,专业与业余宣传相结合的方法,生动活泼地开展法制宣传,系统、准确通俗地解释法律内容,促进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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