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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职工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84)司宣字第531号 1984年12月27日)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指出,要在全体公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实现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厂矿企业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对于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预防犯罪,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法制宣传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离客观形势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必须进一步加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级工会组织要密切协作,把动员、组织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职工业余学校和报刊杂志等宣传阵地,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搞好法制宣传教育,从明年起,大约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职工中基本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和劳动法规等法律常识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基本掌握法律常识,树立法制观念,使企业干部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注意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相结合;同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同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相结合,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助工会组织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培训法制宣传队伍,提供法制学习、宣传材料,组织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积极协助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建立法律顾问机构。凡是在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举办的法律干部培训班受过培训的工会法律工作干部,以及在各级工会法律顾问机构内工作的人员,只要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规定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均可在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内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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