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84)公发(治)176号 1984年11月5日)
目前,全国有很大一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预计到一九八八年,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每年还将有××人左右刑满释放每年约××左右,解除劳教每年约××左右。这些人放出来以后,绝大多数有改恶从善的表现,有的已成为国家四化建设的有用人才,但他们当中重新违法、犯罪的仍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数量,尤其是近年放出的人员中,重新违法和犯罪的比例,有些地方竟占百分之×以上,有的甚至还要高些。这同“文化大革命”前最好年份重新犯罪率百分之×、×、×相比,差距是很大的。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违法和犯罪率大幅度上升,对社会治安是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把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教育改造成为新人,成为国家四化建设的有用人才,是一项极其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对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务求在短期内作出成效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质量。劳改工作要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注重改造;劳教工作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在加强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的同时,还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使劳改、劳教人员提高文化水平,学会一两门劳动技能,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就业谋生创造条件。今后罪犯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时,要逐步做到发给三个证件,即:劳改《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文化学历证书》、《技术考核证明》。
二、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决定》,对重新犯罪和确实没有改造好的犯人及劳教人员,在他们刑满或劳教期满时,应予强制留场,特别是对于那些累犯、惯犯或重大反革命犯,更不要轻易放回到社会上去。对私自离去的强制留场人员,劳改、劳教就业场所要认真组织查找,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各地公安机关在发现擅自离场的强制留场人员时,要根据有关公安法规督促动员其回场;经动员不走的,可强制遣送回场,或予以收容,告有关就业单位来人强制带回;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劳改、劳教单位与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把对劳改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紧密衔接起来。在劳改犯、劳教人员将要投入改造之前,公安机关要向本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动员他们的亲属、工作单位、街道或社队群众配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他们服刑或劳教期满将要离开改造场所时,劳改、劳教单位要做好出监、出所教育,并向其安置落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原单位,介绍他们的思想改造和表现情况。当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主动与其原工作单位、街道和他们的亲属联系,有条件的可动员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去人接领或写信通知本人按期返回,并要他们回来以后,及时到住地派出所报到,办理入户等手续,防止这些人到处游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