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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7号 2005年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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