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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9日)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04]3号)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部制定了《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事业发展目标,向财政部申请并经批准,列入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项目资金支出本着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并对绩效情况进行反馈。

  第五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以下简称部财务司)负责项目预算申报、资金用款计划编报、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汇总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民政工作事业发展规划及实际业务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向部财务司报送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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