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基层调研工作需按照差旅费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 会议按照会议类别确定的标准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单位根据部财务司下达的项目预算指标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制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提前45天将下一季度项目的分月用款计划报送部财务司。分月用款计划需说明项目名称、项目总预算、项目执行进度、计划完成的工作任务、用款支出明细及具体支付时间(月份)等内容。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批,项目资金在财政部核批的数额内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经部财务司核实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部分经批准后,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须及时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按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项目单位提供资金支出情况,督促其按确定的范围、时间进度实施。一些重要项目,部财务司将按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在项目执行期间或者项目结束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单位财务部门年终需按规定编报项目决算。上报决算应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资金的具体用向、使用效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部财务司负责汇总民政部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告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