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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不从事任何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不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不利用职权获取任何非法收入,不挪用或侵占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提供担保。
  六、本人作为总经理,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二)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自觉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三)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领导责任,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愿意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接受处罚。
  (四)积极配合与支持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合规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愿意承担因本人失信、失职,违法、违规,配合监管不力,公司内部控制失效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接受处罚。
  (五)不在除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七、如本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人员期间,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自愿辞去在证券公司所担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八、本人离任时将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离任审计,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个人相应的责任。
  签字: 时间:



诚信经营承诺(适用于副总经理)

一、本人确认,未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且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持续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承诺,在担任高管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承诺,在履行高管职责过程中,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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