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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对犯人发放奖金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对犯人发放奖金问题的通知
([1984]司发劳改字第625号 1984年12月18日)


  近几年来,各地劳改单位参照国营企业的奖励办法,对犯人试行了多种形式的奖励,对促进犯人思想改造,提高劳动效率,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起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调动犯人改造和生产的积极性,推行责任制,搞活经济,开创新局面,现对犯人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原则
  对犯人实行改造、生产双考核责任制,发放奖金要同犯人的改造表现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劳改企业全面完成改造指标和国家计划,可以发奖金;超额完成上述指标,利润比上年增长(亏损比上年减少)的,可以适当多发;未完成上述指标、亏损比上年增加的,原则上不发。没有生产任务的单位和没有正式投入生产劳动的犯人,不提和不发生产奖金。对犯人的奖励,在生产劳动上要体现多劳多奖、不劳不奖;在政治上鼓励积极改造,遵纪守法。
  二、奖励的基本条 件
  1.劳改单位各科室、车间(大队、中队)、班组(或个人)落实了改造、生产双考核责任制。
  2.对犯人的狱政管理、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生活卫生等工作较好,期内没有发生逃跑、重大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劳改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产量、质量、利润、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济技术指标,要订得切合实际,在正常情况下,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和超额完成。
  4.犯人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爱护公物,积极劳动,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者。
  三、奖金来源
  1.企业生产成本中按假定工资百分之十提存的奖励基金;
  2.企业财务包干结余或利润留成中的奖励基金。
  犯人奖励基金应当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与职工奖金混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奖金发放
  1.劳改企业中矿山、建筑行业的犯人奖金,经过试点可以逐步实行不封顶,但必须对犯人制定完成标准定额及其以上的产量、产值的发奖定额,报经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犯人在遵守改造规则的条件下,多产多得奖,完不成定额的不得奖。标准定额及超产量产值奖金定额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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