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1986]8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原则同意你省报来的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现批复如下:
苏州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建城已有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古代格局基本保存,城内较集中地保存着我国古典园林艺术的精华和大量文物古迹、古建筑。今后的发展建设,要在保护好古城风貌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加强旧城基础设施的改造,积极建设新区,发展小城镇,努力把苏州市逐步建成环境优美、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在规划的实施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到本世纪末,市区人口控制在七十万人以内,其中城区人口,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在二十五万人左右。
二、苏州市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工业发展,要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安排,形成合理的业布局和城镇体系。市区要逐步凋整经济结构,积极发展为人民生活和旅游事业服务各种产业,保护和发展具有传统特色的丝绸、刺绣等产品。古城内严禁再新建或扩建厂,也不宜新建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建筑。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要逐步迁出。
三、要全面保护古城风貌,正确处理保护古城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在进行城市的须建设时,既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又要继承并发扬我国建筑艺术特点,保护好传统城市格局和水乡风貌。古城内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建筑物,要根据条件逐步加以妥善处理;对原有的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根据财力的可能,逐步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改善新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高度的控制规定。
四、新区建设要着重解决科学教育事业、信息交流、金融贸易、商业服务、居住等方面的需要,并可适当发展一些无污染的技术密集型工业。在建设步骤上,先集中力量发展运河以东地区。新区建设要与古城区相协调,注意继承和发扬地方的传统特色,并有所创新。要作好详细规划,做多方案比较。市人民政府在审定古城及新区的详细规划时,要邀请专家广泛讨论,集思广益,慎重定案。
五、积极发展旅游事业,扩大旅游容量。古城区要进一步整修开放一些古典园林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凡占用有恢复价值和开放条件的园林、古建筑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出。对古典园林,要象对待珍贵文物一样,加强保护,防止破坏。苏州市的旅游建设,要与上海经济区和太湖风景区的旅游网络协调发展。旅游设施的建设要与城市建设紧密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