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经委[1986]806号 1986年12月30日)
农村能源建设,是关系到我国8亿农民生活、生产的大事。开发农村能源对于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作为战略问题对待,真正提到工作日程上来.争取在近十年内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我国农村能源建设,在“六五”期间,通过贯彻执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取得了显著成绩。5年间,薪炭林增加200万公顷,小水电装机容量增加259万千瓦,沼气用户增加250万户,推广省柴节煤炉灶4000万户,安装小型风力发电装置1.6万多台,在太阳能和地热能的开发与应用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据不完全统计,以上几项,全国新增和节约的能源,折合标准煤约2000万吨。I同时,由于近几年乡镇煤矿的发展,煤炭的供应量增加,农村缺柴状况有了初步改善。
农村能源虽有较大发展,但全国仍有许多地区能源紧张,不能满足农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今后农村不仅要解决日益增长的生活用能,还要逐步解决生产用能,能源的需要量将大大增加。为此,必须把农村能源建设作为一项紧迫任务,进一步抓紧抓好。加强农村能源系统的科学研究,尽快地建立新的能源产业,与国家开发常规能源的计划相配合,以保证农村的能源供应,同时要大力开展农村节能工作最近,国务院节能办公会议讨论了当前我国农村能源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一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发展农村能源的长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的要求,依据本地的资源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能源需求预测,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其内容包括:节柴灶、沼气、森林能源、小水电、小火电、小窑煤、秸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能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规划,农村用能规划(包括乡镇企业商品煤、电、油供应)和节能规划。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各省区市规划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全国的符业规划,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农村能源区划工作是编制长远规划的基础。各省区市已完成区划工作的,要在区划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区域规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