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吸收留学生参加我国内部的政治性活动。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查同意,可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国庆日、独立日、革命节的本国或多国性的活动,如放映电影、举办图片展览、张贴宣传品等,但不得有反华、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等内容。学校发现有不宜放映、展出的内容,应该要求其剪掉、撤换或停止其活动。
第十九条 对留学生的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如宰牲节、圣诞节、复活节等),学校不放假,如学生请假,可准假一至三天;由外地回驻华使馆过节者,准假不超过七天。校内不提供进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如留学生要求到寺庙或教堂举行宗教仪式,可自行联系前往。
第二十条 留学生在校内成立以学习和友好为目的的本国或多国的学生组织,应由组织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组织,举行集会或游行,均应由组织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到学校同本国留学生会面,应按照会客制度进行。如要求学校提供场所,可同意。如要求学校安排会见其他国家的留学生或举办有其他国家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应视不同对象和条件,或婉拒或允许其自行联系。
留学生或外国使领馆邀请我师生前往使领馆观看电影或参加其他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政治理论教学和思想工作中,要划清政治问题、学术问题和生活方式之间的界限。在政治问题上,要划清模糊认识、不同的政治观点同污蔑和挑衅性言论之间的界限。对有模糊认识的,应耐心进行解释;对有不同政治观点的,应正面说明我们的观点,求同存异;对污蔑和挑衅性的言论,应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但不与纠缠。在学术问题上,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和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强求一致。对生活方式问题,只要不触犯校规和我国法律,不要干预。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对遵守纪律、学习优秀的留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发给奖状和奖品,也可召开表彰大会,在全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