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积极为留学生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各地文化、体育部门对此应提供方便。学校要做好留学生的日常医疗保健,卫生部门应指定医院负责他们的医疗和住院护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假期中,可组织留学生旅行、参观,了解我国文化和经济建设成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统一协调安排。其费用标准和负担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留学生临时回国、到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旅行,应当由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前十天函告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留学生户口和宿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本校留学生的户口及变更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留学生毕业、结业、休学、退学等,学校要及时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和户口注销手续。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会客留宿制度,依照规定办理会客留宿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在校内临时留宿外国人(不接待持外交、公务护照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留学生和经常接触留学生的我国公民,进行正确对待不同国家间男女社交、恋爱和婚姻问题的教育。对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正当交往、正当恋爱,不要干预。除中专生、专科生和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外,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人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允许他们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学校不提供夫妇用房。
第三十三条 要对广大群众和服务人员进行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防止或克服大国主义和种族主义情绪。对留学生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不卑不亢。涉及留学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好社会管理。当留学生违反纪律、规章制度或有轻微违法行为时,由当事单位批评教育或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如当事单位制止无效,有可能扩大事态时,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出面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的行为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他人利益构成危害时,公安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约束他们的行动。对留学生违法需作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部)通知有关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并及时通报外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