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8日国家经委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招标以竞争为前提,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公正地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公证人的监督。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评价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6.经济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第五条 招标范围
1.规定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审批的单台价值二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二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和电子元器件;单台价值五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五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2.规定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
3.列入国家经委制订的“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机电设备。
4.国家规定要招标的限额以上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和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5.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审批进口机电设备和各方面需要的国产机电设备中需要招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