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地到北京犯罪的少年被收容教养后送户口所在地执行的通知
((85)公治字196号 1985年11月14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厅、局:
近年来,外地流窜到北京的犯罪分子中犯罪少年增多。为了有效地打击流窜犯罪,维护首都的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外地来京作案未满十六岁的少年犯罪分子,按照《
刑法》第
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参照一九八○年四月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流窜犯罪的请示报告的通知([80]公发(厅)76号文件)和一九八一年七月公安部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处理外地流窜犯的请示报告的通知([81]公发(厅)110号文件)中提出的意见,由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收容教养手续,送户口所在地的司法部门执行。有关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按上述两个文件中的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