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5.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和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6.撤销单位的档案。
第四条 各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下简称建国前)档案的范围:
1.中央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我党、政、群中央机关、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局、分局、边区政府等)的革命历史档案。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保管北洋、国民党、汪伪时期中央机关形成的档案。
4.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等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5.地方各级综合性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本地方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专门性国家档案馆,分别收集、保管具有全国意义和本地方意义的与本馆专业对口的同类内容或同类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复制件,如中国照片档案馆,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照片档案或复制件。
第六条 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的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完整和减少重复,除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保管期限的档案外,还应协助机关档案室做好案卷进馆前审核、调整保管期限的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1.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自己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2.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予进馆。
第七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