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上述不同情况,为使持有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报名人员与持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报名人员、达到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录取的人员与低于合格分数线录取的人员在其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有所区别,我们将持有本科学历的合格人员证书、持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合格人员证书及在放宽地区低于合格分数线录取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编为A、B、C三种,以便管理。
今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
四十一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以及该法第
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我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放宽地区降分录取政策和资格限制措施与《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显冲突。日前,我部已收到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持B类资格证书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是否受地域限制问题的请示,以及四川考生汤拯关于请求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进行地域限制所依据的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申请(此案我部已依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了中止审查决定)。
我们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放宽报名条件和降分政策并作出限制性规定,是法、检、司三家根据
“三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的。上述冲突的出现,涉及如何理解、适用
“三法”相关条文规定的问题,涉及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中实行的优惠政策及限制措施与《
行政许可法》是否相冲突的问题。为此,司法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降分问题
鉴于
“三法”没有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可以降低分数线的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可以有以下两种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