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4]165号 2004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资格授予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
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求,确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属于《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
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考试成绩的发布
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于12月4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2.对本省(区、市)法院、检察院系统人员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整理、汇总并制作成盘、打印成册,交本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查。
3.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的试卷,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已会同部监察局和评卷专家在进行慎重核查、认定后,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考试成绩无效(在总成绩库中显示为“0”分),并制作成《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一同下发。
请各司法厅(局)对此名单进行认真核对,依照《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