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主要应建立健全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适应的以下有关制度。
1.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办法。落实责任制有三个关键环节: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修订后的《
司法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对各司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了分解,各直属单位也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今后将根据职能的调整和形势的变化,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进行适时的调整。要通过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的追究,推动整个责任制的落实。司法部党组将于明年上半年出台责任制考核和追究办法。
2.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的要求,建立部政治部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尤其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职”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新任的司局级干部,由党组负责同志在进行任前谈话的同时作廉政谈话,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政治部领导参加谈话。新任的处级干部,由政治部负责同志进行任前谈话的同时作廉政谈话,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派人参加谈话。成批次选拔任用的处以上领导干部,可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廉政谈话。组织他们重点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树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增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
4.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党组(党委)负责同志可指定分管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对诫勉谈话的内容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5.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级党组(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要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