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 公协字[2005]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经征得司法部同意,中国公证员协会制订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涉外公证管理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是对外树立国家司法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涉外公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各地公证员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涉外公证管理意见》,充分认识涉外公证工作的重大影响和深远意义,加强涉外公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文书质量,切实保障我国与世界各国民商事往来的顺利畅通。
附:《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
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司法部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审批职能被取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确保涉外公证质量,中国公证员协会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涉外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涉外公证书是国际通行的司法证明文书,是保障和促进世界各国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的法律手段。公证书的质量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不仅要精通国内民商事法律知识,对于国际间的相关法律也要有一定了解,特别是我国的对外政策及国外对公证的特殊要求。这对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确保办证质量是一项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的工作,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外公证管理工作。
二、健全协会职能,强化行业管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行政审批被取消后,各级公证员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起涉外公证的管理工作。各级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强化质量意识;做好配套行业规范、制度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切实承担涉外公证工作中行业管理的职责。
三、继续坚持“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