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涉外公证管理工作应继续坚持“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事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外公证管理工作。行业协会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把好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准入关;制定相关的配套行业规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涉外公证质量的检查工作;对违规违纪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行业惩戒,建议行政处罚。
四、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涉外公证机构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用房,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并备有独立的涉外公证业务接待室;
2.公证机构应具备下列办公设备:电脑、电话、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
3.公证机构应具有符合《
公证专用纸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证专用纸保管设备、场地、防盗措施;
4.公证员2人以上,至少有1名公证员参加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聘有专职翻译或兼职翻译;
6.每年至少有30件涉外公证需求;
7.近3年没有出现虚假公证书,错误公证书不超过办证总量的万分之一,瑕疵公证书不超过办证总量的千分之一。
(二)涉外公证员的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公证处执业2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学历,2000年9月30日以前担任公证员职务;
2.品行良好,未出现公证质量问题,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3.参加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4.所在公证机构已被批准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三)申报和考核程序
1.涉外公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向所在省级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涉外公证机构申请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各省级公证员协会负责组织考核。对于通过考核的,批准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2.涉外公证员的申请和批准
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通过所在公证机构向省级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照涉外公证员申请条件要求提供《涉外公证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的申请材料。
省级公证员协会负责组织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批准其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四)涉外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备案
1.涉外公证机构的备案
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考核合格,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由省级公证员协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