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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19日 国土资函32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1]158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2001年6月21日协调会形成的意见,经研究,现就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管道地下通过权问题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享有管道地下通过权。
  管道地下通过权的权利、义务可采取由取得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与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下通过权合同的方式约定。
  管道地下通过权对地上土地使用权产生影响的,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应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范围须严格界定。管道地下通过权权利人有权保养、检修已埋设管道,以保证正常运行。对因保养、检修管道造成的地上附着物损失,应按价赔偿。
  二、关于临时用地问题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临时用地包括管道工程铺设作业带、施工便道、设备堆放场地、取弃土场地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有关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后不能恢复原有土地生产能力的,建设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协商给予适当补偿;没有条件复垦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
  临时用地确实无法复垦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交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三、关于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问题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干线永久性用地,包括阀室、首末站、压气站、清管站、分输站等,均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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