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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屠宰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征收屠宰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85年10月23日 (85)财税外字第199号)
河北省税务局:
(85)冀税外字第42号文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购牛、羊等牲畜,宰杀后加工成冻肉或其他肉制品征收屠宰税适用税率问题,总局意见,依照前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公布的《
屠宰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考虑到该条例执行以来,税率及征收办法已几经修改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执行,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猪、牛、羊等牲畜,可按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减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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