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
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军委批准 1985年1月19日)
1980年,在评定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时,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下发了《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享受政治、物质待遇的暂行规定》,这对改善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那些有突出贡献的老专家和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定得偏低,不利于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现将修订后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军队科学、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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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一│二│ 三 │四│五│六│ 技正相 │
│待 术 │ │ │ │ │ │ │ 术副当 │
│ 遇 等 │ │ │ │ │ │ │ 七教职 │
│ 级 │ │ │ │ │ │ │ 级授称 │
│项 目 │级│级│ 级 │级│级│级│ 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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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需要、可以阅读、听取│根据需要、可以阅读、听│
│ 看文件、听报告 │传达到军职干部的有关文件│取传达到师职干部的有关│
│ │、报告 │文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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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建筑面积 │ 每户160 │ 每户140 │ 每户90平方米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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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二至三 │ │
│ 工 作 用 车 │ 人配小汽 │ 工作需要保证用车 │
│ │ 车一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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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车:软席车 │
│ 乘 坐 车 船 ├─────────────┬──────────┼
│ │轮船:一等舱位 │轮船:二等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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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 疗 住 院 │按军职干部对待 │按正师职干│按副师职│
│ │ │部对待 │干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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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月按一│每人每月按二│
│ 公 勤 人 员 │个公勤人员费│分之一个公勤│
│ │计发 │人员费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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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每人每月按一│每人每月按二│每人每月按四分之一个公
│休│ 公勤费标准 │个公勤人员费│分之一个公勤│勤人员费计发
│干│ │计发 │人员费计发 │
│部├───────┼──────┴──────┼───────────
│ │ 交通费标准 │每人每月发给30元 │每人每月发给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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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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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 │九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
│ │ │ │一 │二 │三 │四 │五 │
│ │ │ │ │ │ │ │ │
级│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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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可以│ │
阅读、听取传达│ │
到团职干部的有│ │
关文件、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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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70平方米 │ 每户52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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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硬席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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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三等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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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离休干部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2)行政职务等级高于技术
等级待遇的,按行政职务等级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