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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
 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军委批准 1985年1月19日)


  1980年,在评定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和技术等级时,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下发了《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享受政治、物质待遇的暂行规定》,这对改善科学技术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规定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那些有突出贡献的老专家和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定得偏低,不利于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现将修订后经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

       军队科学、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 
│    技    │一│二│    三   │四│五│六│ 技正相 │
│待    术   │ │ │        │ │ │ │ 术副当 │
│  遇   等  │ │ │        │ │ │ │ 七教职 │
│       级 │ │ │        │ │ │ │ 级授称 │
│项 目      │级│级│    级   │级│级│级│ 的及  │
├─────────┼─┴─┴────────┼─┴─┴─┴─────┼
│         │根据需要、可以阅读、听取│根据需要、可以阅读、听│
│ 看文件、听报告 │传达到军职干部的有关文件│取传达到师职干部的有关│
│         │、报告         │文件、报告      │
├─────────┼──────┬─────┼───────────┼
│ 住房建筑面积  │ 每户160  │ 每户140 │  每户90平方米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
├─────────┼──────┼─────┴───────────┼
│         │ 每二至三 │                 │
│ 工 作 用 车 │ 人配小汽 │     工作需要保证用车    │
│         │ 车一辆  │                 │
├─────────┼──────┴─────────────────┼
│         │火车:软席车                   │
│ 乘 坐 车 船 ├─────────────┬──────────┼
│         │轮船:一等舱位       │轮船:二等舱位    │
├─────────┼─────────────┼─────┬────┼
│ 医 疗 住 院 │按军职干部对待      │按正师职干│按副师职│
│         │             │部对待  │干部对待│
├─────────┼──────┬──────┼─────┴────┴
│         │每人每月按一│每人每月按二│
│ 公 勤 人 员 │个公勤人员费│分之一个公勤│
│         │计发    │人员费计发 │
├─┬───────┼──────┼──────┼───────────
│离│       │每人每月按一│每人每月按二│每人每月按四分之一个公
│休│ 公勤费标准 │个公勤人员费│分之一个公勤│勤人员费计发
│干│       │计发    │人员费计发 │
│部├───────┼──────┴──────┼───────────
│ │ 交通费标准 │每人每月发给30元     │每人每月发给15元
└─┴───────┴─────────────┴───────────
          续表
         ──┬──┬──┬──┬──┬──┬──┬──┬──┐
          七│八 │九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
           │  │  │  │一 │二 │三 │四 │五 │
           │  │  │  │  │  │  │  │  │
          级│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
         ──┴──┴──┼──┴──┴──┴──┴──┴──┤
          根据需要、可以│                 │
          阅读、听取传达│                 │
          到团职干部的有│                 │
          关文件、报告 │                 │
         ────────┼─────────────────┤
          每户70平方米 │      每户52平方米     │
         ────────┴─────────────────┤
                                   │
                                   │
                                   │
         ──────────────────────────┤
          火车:硬席车                    │
         ──────────────────────────┤
          轮船:三等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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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注:(1)离休干部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2)行政职务等级高于技术
等级待遇的,按行政职务等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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