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㈦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
㈧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体检,并对其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提出职业病防治措施,督促实施;
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详见第三十九条),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㈩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及其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㈠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安委会副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㈡下属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该小组组长,作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该小组副组长,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㈠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㈡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㈢各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下统称危险物品),以及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较多等事故风险,还有机械伤害、触电、高空坠落、中毒、厂内机动车事故风险等。若管理不善,就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要针对上述特点,积极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该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