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遵守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性评价;
  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㈢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㈣竣工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从业人员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从业人员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宿舍的出口。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的经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存放场所、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物品使用和存放场所,应安装安全防护监测报警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设备安全装置及电器线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