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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㈢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重大死亡、特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至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㈣发生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别重大事故,单位负责人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国务院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㈡死亡事故,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区的市(或根据各地区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㈢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㈣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应认真接受事故调查组调查,积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服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各主管部门也应当按规定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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