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4]97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0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考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联考成绩业已下达,现将有关录取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200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
2、各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以及在2004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中的各类违规人员。
3、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等情况,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所下达的招生限额,也不得为完成招生计划降格以求;自行确定录取人数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校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制定合理的报考录取比例,实事求是地确定本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宁缺毋滥,确保录取质量。
4、各单位要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二、报送录取情况
1、各招生单位从学位中心下发的考生成绩数据库中,将录取考生标记形成新的录取数据库(新数据库命名规则为:招生学校代码-招生学校名称.dbf;新数据库中仅含被录取的考生信息,包括姓名、准考证号、招生学校码、招生学校、备注5个字段,工作单位在西部地区的考生,请在备注字段标注"西部考生")。请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录取数据库发送电子邮件至luqu2004@cdgdc.edu.cn,同时将软盘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录取数据打印输出件寄至学位中心考试处,地址为:100083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大厦B18考试处。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高效性,请各招生单位务必将录取信息核实准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逾期不予受理;一经报出,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