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5]7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请经营业务范围的请示》(中东办〔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本外币债务追偿,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本外币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发行金融债券,商业借款;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八)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
(九)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十一)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
(十二)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十三)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