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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5]22号)


辽宁银监局:

  你局《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辽银监发〔2004〕37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59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此文可作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业务范围文件(银复〔2001〕24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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