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拟入股邢台市城市信用社企业股东资格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35号)
河北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邢台市城市信用社拟入股法人企业股东资格审核的请示》(银监冀局发〔2004〕3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金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龙海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四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投资入股邢台市城市信用社。
二、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庆亚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对于关联关系的声明与其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并且审计报告相互矛盾。因此,不同意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庆亚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投资入股邢台市城市信用社。
三、你局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比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准由你局负责审核的拟入股股东的资格,督促拟入股企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关联关系、承诺入股后严格遵守《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监督上述承诺的执行情况。
四、你局应在加强对邢台市城市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监督与指导的同时,督促该社就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化解历史包袱、降低不良资产等问题形成一整套解决方案。增资扩股完成后,你局应加强对邢台市城市信用社的日常监管,督促该社按照审慎原则计提准备、做实利润、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密切关注该社风险集中度情况,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发现查处不利于该社稳健经营以及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