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第
48条、第
49条、第
51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立案调查及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即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20620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化学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英文名称:Bioriented Stretching Polyester Film ( BOPET)
该产品主要以聚酯切片为原料,经双轴向拉伸后产出的一种性能优良的高档塑料薄膜,具有透明度高、无毒无味、抗拉伸强度大、挺度佳、抗烧裂、不易破损、电气和光学性能优良、阻氧性和阻湿性好、耐寒(-70℃)、耐热(200℃),且具耐化学腐蚀性及收缩性稳定等优良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