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证券公司须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条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一)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
(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三)股权变更;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该公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项内容。
第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须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具体规定如下:
1.电子版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附表以Acrobat软件制作为PDF文件。
(2)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其中审计意见全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盖章,以JPG图片形式(扫描仪扫描)制作;其他文件以Acrobat软件制作,与审计意见合为一个PDF文件。
(3)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证券公司全称。
(4)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记帐币种和金额单位。
2.电子版文件由证券公司以Email方式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电话确认信息发送情况。
(1)Email:xinxi@chinamoney.com.cn(互联网);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马冬梅010-68402085
王起河010-68402054
第九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先收到、先披露的原则,在收到证券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则完成格式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