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
2、招生试点学校艺术特长生入选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略)
3、招生试点学校录取艺术特长生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1: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办法
为活跃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符合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二、招生试点学校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等53所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可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收艺术特长生试点工作,其他普通高等学校暂不参加试点。
三、招生人数
招生试点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四、艺术特长测试
招生试点学校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艺术特长测试科目和办法,测试时间、地点,选拔人数,录取要求等。各校招生简章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