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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在校学生学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一九六六年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在校学生学历问题的通知
((84)教成字044号)


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许多单位职工和函授、夜大学学生来函来访,要求统一解决因“文革”而中断学习的学历问题。经研究,凡经我部核准公布的一九六六年前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名单的学校(含劳动人事部工资局转发的学校名单),“文革”开始时,确实在籍在校的学生,学校已按我部(79)教工农字001号文件补发了肄业证明或学历证明的学员,其学历可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原学制在四年以上的本科函授、夜大学学生,连续学习满四年(八个学期)以上,基本学完专业课,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六六届本科毕业对待,补发函授或夜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连续学习满二年(四个学期)以上,学完六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六六届专科毕业对待,补发函授或夜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三、凡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者,只发肄业证明。
  凡学校无档可查,学生本人无学生证和成绩单者,不得补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明。
  毕业证书由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负责补发。如原学校已经更改校名或合并的,由改变名称或合并后的学校负责补发;原学校已经撤销停办的,按原来学校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学校代为补发。
  补发毕业证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有关院校要选派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如有伪造证件,徇私舞弊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我部发出的(84)教学字031号《关于对“文革”前部分大学生落实政策补发毕业证书的通知》,函授和夜大学不得套用。

  凡经我部核准公布名单的一九六六年以前的职工业余大学,“文革”开始时,确定在籍在校的学生学历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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