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令第9号--国家版权局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文艺字[85]第35号 文化部 1985年2月25日)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新局面,更好地鼓励戏剧创作,丰富上演剧目,保障剧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剧作者和各类艺术人员的团结协作,并按《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重新制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全国县和县以上所属专业剧团上演新创作、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时,都应通知剧作者(翻译的外国剧本可只通知翻译者),并在剧本、说明书和广告上如实署明有关作者的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剧目,都应按本办法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
第二条 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采取由剧团支付剧本首演稿酬和从剧团上演某一剧目的纯收入(即除去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的金额)中抽成付酬的办法。即:首演剧团一次性付给剧作者首演稿酬,而后,在演出10场以后再按比例抽成付酬。复演(改编、移植)剧团则采取抽成付酬的办法。
第三条 剧本首演稿酬标准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600-10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800-16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
大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250-5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125-25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20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