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调拨合同办法 (试行)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商业部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有利于支援工、农业生产,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需双方应按照国家下达的化肥分配计划,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和均衡发运的原则,组织好化肥调拨,努力完成国家计划。
第三条 凡国家下达的指令性化肥计划,供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化肥农药采购供应站与需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外贸公司、工业及农垦、农场等部门,均应根据本《办法》签订调拨合同。
第四条 供需双方根据国家下达的化肥分配调拨计划,分季签订供需合同。如国家补充下达或调整原下达的化肥供货品种、数量及时间,双方以补充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文件和通知单为依据,调整原合同的供货品种、时间和数量。
第二章 供货品种、数量及时间
第五条 化肥的品种分为:
(1) 氮肥:包括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硝酸铵、硝酸钠等含氮素的化肥;
(2) 磷肥:包括过磷酸钙、三料过磷酸钙;
(3) 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
(4) 复合肥:包括氮磷复合肥、氮钾复合肥及氮磷钾复合肥。
第六条 供方根据合理运输的原则,可以供给需方同一品类的国产和进口化肥。如需方在生产上需要特定的供应品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合同上注明。
第七条 供货数量,以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为准。各品种化肥数量的折算,均按商业部颁发的折算标准折算。
第八条 供货时间。 季度供货计划合同(按计划签订的合同, 下同)分月均衡调拨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补充或临时下达的分配计划,供需双方应根据当地运输部门的承运计划时间及运力情况签订合同。如因工厂停(减)产、进口船只提前或推迟到港以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时,供方可提前或推迟供货,但要及时通知需方,以便安排工作。合同数量的完成,应以年 (季) 度清算,欠交部分可转下年(季)度继续执行,提前调拨部分,在下年(季)度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