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国内金融机构和三资企业外币存款灵活措施的通知
(1984年8月24日(84)中综字第145号)
遵照中央对“改进服务,扩大业务”的指示精神,并进一步贯彻中央对外开放政策,决定对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三资企业的外汇存款采取以下灵活措施:
一、增加“一个月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以方便存户。信托投资公司的定存用830金融机构存款科目核算,三资企业定期存款按甲种外币存款规定用821外事企业定期存款科目核算。
二、对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定期存款(仅限美元),利率可给予1/4厘至半厘的优惠。以便争取大额存款。
三、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三资企业经我行审查批准。可向我行短期(不超过一个月)周转性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