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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实施办法

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实施办法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商业部分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调出、调入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经济责任,加强产销联系,合理组织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搞好地区之间的调
剂, 安排好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肉食禽蛋经营部门之间签订的计划内商品的调拨合同。计划外商品和三类商品的购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签订。

第二章 调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根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季度调拨计划,调出、调入双方签订季度和月份调拨合同。省际间调拨,由有关调出调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签订协议书,并组织发货和接货单位签订季度和月份调拨合同。由调出方省公司组织,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章生效。调出、调入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双方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五条 调拨合同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质量、包装、单价、数量、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结算银行、帐号、结算单位、结算时间,以及有关经济事项和双方应负的经济责任等。
 第六条 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质量、包装、价格、交接办法、结算方式均按《中国食品公司系统商品调拨和调拨作价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货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实行季节差价的鲜蛋,其调拨价格,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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