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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实施办法

二、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如调入方同意接收的, 可以按质论价;不同意接收的,由调出方自行处理。
三、 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带有病疫或污染的,调入方有权拒收。调出方应向调入方补货并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四、 因商品质量、 交货时间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拒收, 商品在调入方代保管期间,应由调出方偿付调入方实际支出的保管费、饲养费和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十六条 调入方违约的责任
一、 凡实行接货制的商品,调入方应于事前或根据调出方的通知,按时到发货点验收接货。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接货,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货的,调出方可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发货。调入方除按所发数量和质量结算外,还应付给调出方原发商品总额10%的违约金。
二、 接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尚能延期接货的,如调出方能够补货,可延期接货;如调出方不能补货,其延期接货部分或少接部分,调入方应按货款的5%偿付违约金。逾期不能接货的,应偿付不能接货总值10%的违约金。
三、 逾期接货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接货部分的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调出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和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四、 送货制商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数运抵指定地点后,调入方无理拒收的,调入方应按货款5%偿付违约金,并承担车船耽搁费及商品损失等费用。
五、 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调出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中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摊在费用中或作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收入,应用在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调出、 调入双方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 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双方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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