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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

⒉ 车间地面要稍有斜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排水道要畅通。
⒊ 要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淋浴室和和车间进口处靴、鞋消毒池。
 ㈢ 肉类加工厂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 厂区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二至三个门。
  在畜禽进厂处,应设有与门同宽,长三米,深十——十五厘米的车轮消毒池。
  应设有运输畜禽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和设施。
⒉ 有相应的水泥地面的畜禽待宰圈,并有饮水设备和排污系统。
⒊ 有便于清洗、消毒的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和无害处理间。
⒋ 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加工、分割、包装等车间。
⒌ 有副产品加工专用车间。
⒍ 有专门收集并能及时处理胃肠内容物、粪便和不供食用的下脚料场地。

三、 原料、辅料卫生:

 ㈠ 加工生产用水(冰)必须充足,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本厂食品的特定要求。
 ㈡ 加工食品的原料、辅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投产。
 ㈢ 畜禽进厂必须有来自非疫区证明和产地检疫证明。进厂后由兽医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 加工人员卫生:

 ㈠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工人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㈡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应调离其工作:
  活动性肺结核。
  传染性肝炎。
  肠道传染病或肠道传染病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
  手有外伤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㈢ 食品加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进入车间不得带入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手表和饰物(项链、 耳环、 戒指等)。必须更换不带明扣的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靴、鞋。头发不得外露。手须经清洗、消毒。
  进入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小食品类加工车间,靴鞋、车轮要经消毒池消毒。
  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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