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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24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
 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0月16日<84>高检发(人)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人事局):
  现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此暂行办法,已征得财政部同意。

附件: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38号《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检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遵守《政法公安人员守则》。
 第三条 实施奖励和处分,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各种不正之风,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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