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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授予处、科级单位以“先进集体”称号的,由所在人民检察院批准;授予县、区检察院以“先进集体”称号以及记集体三等功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记集体一、二等功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通令嘉奖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条 奖励的评选工作,要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通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按批准权限报批。
  评选先进,一般在年终进行。对成绩突出,需要及时奖励的,也可以随时奖励。
 第十一条 凡批准为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记功、通令嘉奖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可视功绩大小,分别颁发奖状、奖旗、奖章和奖励证书,并可发给适量的奖品或奖金,以上奖励,由批准机关或授权下级机关施行。
 第十二条 对于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应当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个人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凡发现受奖个人和集体的事迹失实或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旗和奖励证书。
 第十四条 关于奖励经费,对正常奖励应按国家人事局国人发《1981》189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破案有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特殊奖励,支出数额较大的,可按《1979》高检办字第56号、<1979>财事字第360号《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通知》中第六项规定,在发奖单位的检察业务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奖状、奖章和奖励证书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确定。

第三章 处分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决议,命令、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二、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为犯罪子女或亲友说情,开脱罪责,包庇纵容他人违法乱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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