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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印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求私利,损公肥私,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
  七、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失密的;
  八、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分别给予适当的处分。
  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失,仍然可以继续任职的人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抻任现在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降级一般不超过两级。
  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可分配适当的工作,表现不好的,应予开除。
 第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自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机关决定执行。其中检察员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由本机关决定执行。其中副检察长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宜继续担任检察长职务的,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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