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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补偿保险货物在空运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利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凡是向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托运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二条 保险贷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附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贷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困受震动、碰撞向压力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而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贷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贷不着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由于保险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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