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清单及救护保险贷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立即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贷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贷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交权益追偿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旧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载机构仲载或法院处理。
附: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简要说明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恢复办理以来,一直采用水、陆、空运输一个条款,分别定率的办法。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对推动货运险的开展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条款兼顾水、陆、空运输的不同特点,在业务量小的情况下尚能应付,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运输部门代理业务的广泛开展,原来的通用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全国民航部门在实行限额负责运输制以后,将全面代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根据民航部门的要求,保险手续应力求简便 ,保险责任各